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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職場孕婦只要經醫師診斷,
確認有安胎需要,就可以請安胎假,並視為「勞工請假規則」中的「住院病假」,請假時間以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為限。
也就是說,如有迫切需要,孕婦懷孕期間可全程請安胎假,請假期間可依規定領半薪,且不影響全勤與考績。
昨天修法同時擴大「家庭照顧假」適用範圍。根據現行條文規定,只有受雇於五人以上機構的受僱者,
可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,方可請家庭照顧假。修法後,無論雇用單位受雇人數多寡
,勞工都可依前述標準申請家庭照顧假,一年以七天為限,同樣不影響全勤及考績。
勞委會為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,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,今年五月已修正「勞工請假規則」,
將安胎假計入「住院病假」,最長請假時間以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為限。但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等人不滿意,
認為安胎假不應被視為病假,進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,因而提案修法,將安胎假納入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
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,不得視為缺勤。
昨天修法時,黃淑英等人原本希望「安胎假」文字能直接入法,但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擔心,若將「安胎假」字眼入法,
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必須同步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,影響過於深遠;另一方面也擔心安胎假如果沒有客觀判定標準,
恐將引起雇主疑慮與不滿。雙方協調之後,決定將是否有安胎需要交由專業人士判定,因此將文字修正為「受僱者經醫
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、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」
雖然不知道現在是否可以實行,但至少聽起來是個好消息!!現在的職業婦女真的想生的人不多ㄌ~~太辛苦......
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職場孕婦只要經醫師診斷,
確認有安胎需要,就可以請安胎假,並視為「勞工請假規則」中的「住院病假」,請假時間以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為限。
也就是說,如有迫切需要,孕婦懷孕期間可全程請安胎假,請假期間可依規定領半薪,且不影響全勤與考績。
昨天修法同時擴大「家庭照顧假」適用範圍。根據現行條文規定,只有受雇於五人以上機構的受僱者,
可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,方可請家庭照顧假。修法後,無論雇用單位受雇人數多寡
,勞工都可依前述標準申請家庭照顧假,一年以七天為限,同樣不影響全勤及考績。
勞委會為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,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,今年五月已修正「勞工請假規則」,
將安胎假計入「住院病假」,最長請假時間以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為限。但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等人不滿意,
認為安胎假不應被視為病假,進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,因而提案修法,將安胎假納入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
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,不得視為缺勤。
昨天修法時,黃淑英等人原本希望「安胎假」文字能直接入法,但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擔心,若將「安胎假」字眼入法,
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必須同步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,影響過於深遠;另一方面也擔心安胎假如果沒有客觀判定標準,
恐將引起雇主疑慮與不滿。雙方協調之後,決定將是否有安胎需要交由專業人士判定,因此將文字修正為「受僱者經醫
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、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」
雖然不知道現在是否可以實行,但至少聽起來是個好消息!!現在的職業婦女真的想生的人不多ㄌ~~太辛苦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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